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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cái chǎn quán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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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財產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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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cái chǎn quán |
解釋:
《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權利之一,權利所有人原則上得對其財產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其類型包含物權、準物權、債權及無體財產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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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財產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roperty Rights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經濟學上,財產權為使用資源、財貨以及勞務的權利,而此權利包括使用的所有權、特權和權利限制。 一個有效率的財產權制度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1.普遍性(universaty):指所有資源的財產權皆已界定清楚,或為共有,或為私有。否則若資源完全不具財產權,將造成任何人皆可自由進出使用該資源(open access)的問題,使資源過度耗竭。2.排他性(exclusivity):指只有財產權所有者能得到利用該資源的所有效益,並承擔所有成本。否則會有公共財或外部性的問題發生。3.移轉性(transferability):指所有的財產權皆可被其所有者與他人自由交易。否則若財產權在初始時並非效率配置,便無法藉由自由交易來達成效率。4.執法性(enforceability):指所有的財產權應能免於他人之侵犯與奪取。否則將無法保障財產權的存在。 財產權的種類有三種:1.無財產權、2.共有(包括公有)財產權、以及3.私有財產權,演進的方向則大致由無財產權、共有財產權至私有財產權。目前仍有很多環境資源尚未有財產權,但依據Demsetz於1967年提出之有名的假說:財產權制度之發生與演進乃基於新舊制度之成本與效益權衡比較的結果,因此只要彼等環境資源日益重要,且技術進步使得交易成本降低,終會促成財產權的產生與演進。[Harold Demsetz, 1967,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7, May, 34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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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財產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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