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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美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USA)
作者: 謝文全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教育部為聯邦教育行政機關。一七八九年〔聯邦憲法〕制頒時,憲法未提及聯邦有教育行政之權,至一七九一年第十條憲法修正案公布後,教育行政權成為各州的保留權之一,各州教育悉由各州自行管理,聯邦無由設立教育行政機關。迨至一八六七年,國會通過〔教育部法案〕(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ct)後,始正式設立聯邦教育部。其職權為:(1)搜集全國各地教育統計及事實資料,以期明瞭全國教育情形及其進步實況;(2)傳播有關學校組織管理及教學方法等方面的新知識,協助美國人建立有效的教育制度,以促成教育目的的實現。教育部實際上並無教育管理權,僅提供統計及報導等方面的服務。教育部成立後,因受到各方反對,在不到一年後即被裁撤,而改制為教育署。其後又歷經數次改變,直至一九七九年國會通過〔教育部組織法〕(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rganization Act),始又恢復設置教育部。
  教育部的職權不在管理,而在服務,其中主要者有三:
  1.經費補助:國會經常會通過教育法案,撥款補助各州及地方辦理教育,此種補助款之分配及監督工作,即由教育部負責。
  2.教育研究:教育部或自行從事教育研究工作,或補助及協助公私立教育機構進行教育研究,並將研究成果加以推廣,以促進美國教育的革新與進步。
  3.教育統計:教育部從事教育統計工作,以報導全國各地的教育實況,供各地決定教育政策之參考。為報導教育統計結果,每年均出版〔教育統計文摘〕(Digest of Education Statistics)的專刊。
  美國教育部置部長(Secretary of Education)、副部長(Under Secretary of Education)各一人、次長(Deputy Under Secretary)二人,下設若干業務及幕僚單位,其中主要者為初等與中等教育司(Office of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特殊教育與復健服務司(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s)、雙語教育與少數民族語言事務司(Office of Bilingual Education and Minority Language Affairs)、職業與成人教育司(Office of Vocational and Adult Education)、後中等教育司(Office of Postsecondary Education)、教育研究與改進司(Office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Improvement)、人權司(Office of Civil Rights)、立法與公眾事務司(Office of Legislation and Public Affairs)、法律顧問司(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部(美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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