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電視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gōng gòng diàn shì |
解釋: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公共電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ublic Television,簡稱PTV |
作者: | 張慶仁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共電視大都屬無線電視系統,是電視經營的一種制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前傳播處長索慕拉(E. Lloyd Sommerlad)曾將其和政府電視(Government Television)、共黨電視(Communist Television)同歸為國營電視制度(State Ownship Television)的一種。 公共電視亦即是一種由國會議員、政黨、政府代表、地方人民團體或個人代表等共同參與管理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其目的在於實踐社會公益,免於政治和商業的干涉影響。通常皆具有教育文化、資訊與實驗性的特質。是人道主義與社會媒介潛力對商業電視泛濫的一種制衡。 公共電視是由民主國家電視經營的型態演變而來,是進步自由的一種電視制度。目前實行的國家計有:中華民國、英國、日本、西德、法國、奧地利、義大利、瑞士、瑞典、丹麥、芬蘭、挪威、比利時、紐西蘭和以色列等20餘國。其中,以英國的國家廣播公司(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簡稱BBC)和日本的Nippon Hoso Kyokai(簡稱NHK)最為著名。 公共電視實施的優點在於平衡商業節目、發揮社會公益的影響力、提供公眾論壇、促進藝文活動的發展和交流、杜絕廣告的泛濫與協助民主政治的達成等作用。 1948年始,美國部分學者建議主管電訊傳播事務的聯邦傳播(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FCC)將已冰凍4年的電視台執照解禁,並開放給非營利性的教育單位使用。1952年,該委員會指撥242個頻道,預留給非營利性教育電視臺使用,使教育電視臺(Educational Television,簡稱ETV)成為公共電視臺擴增了原有的定義,是為美國公共電視之始。1967年11月7日正式建立公共電視制度,這項「公共電視法」(Public Broadcasting Act)係由詹森總統(Lyndon Baines Johnson)簽署成立,目的在促進設置公共電視公司。公共電視臺執照的頒授單位有:州政府、州委員會或州教育委員會,各級學校當局,市政府教育委員會及公益機構等不一而足。1973年,全美公共電視的收視戶有1,000,000人以上,他們每年的自由贊助金僅15美元。節目有芝麻街兒童節目、好萊塢劇場及英國進口的教育性影片等。1975年始由國會授權,並在1976至1980,5年間贊助公共電視基金達452,000,000美元。1977年時,卡特總統(Jimmy Carter)也曾予以支持。 我國建立公共電視的提議約始於1960年代,民國57年(1968),曾經由李瞻先生提出,並於61年11月16日正式在立法院審查「廣播電視法草案」時,附帶提議「建立我國公共電視方案」,再於67年和72年先後做過調查。69年2月6日,行政院長孫運璿表示應在三臺之外,成立一座公共電視臺,製播社教節目。71年3月,行政院指示新聞局積極籌畫公共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同年並邀集教育部、文建會、新聞局等單位會商。政府曾撥近新臺幣500,000,000元給華視建立公視(每月付9,000,000元維持費),但收視率不及0.01%。72年3月提出「公視節目製作中心計畫草案」;5月提出「公視節目選購與製作計畫草案」。73年2月16日成立公視節目製播小組,並於同年5月20日在我國第7任總統就職當天於中視正式開播「大家來讀三字經」節目。76年7月1日我國公共電視正式併入新聞局財團法人廣電發展基金;77年,[公共電視雜誌月刊]創刊;79年1月成立公共電視建臺籌備工作小組;4月擴大公視小組編制到45人,6月再改立公共電視臺籌備委員會,並於80年1月21日正式聘王曉祥為中華民國公共電視臺籌備委員會祕書長,擇定北市內湖,建立公共電視臺,預計83年可完工開播。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共電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