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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條例及實施辦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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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余昌國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位條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是大陸地區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八○年二月十二日通過關於學位授予工作的一項規定,是一九四九年以後第一個關於學位工作的法律文件,也是文化大革命後公布的第一項教育法規。全文共二十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科學技術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其主要內容有: 1.凡是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此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2.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3.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並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學位授予的具體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為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文件,於一九八一年五月由國務院下達施行。全文包括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學位、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及其他規定等六部分,共二十五條。主要內容有: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包括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和醫學,學位分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三級;並就學士學位的基本條件、授予單位,以及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授予單位,申請人應具備的思想和能力條件,考試課程和要求,學位論文和組織論文答辯的要求等,作了具體規定;而且還規定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及其職責,並就名譽博士的授予、外國留學生申請學位等問題作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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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位條例及實施辦法(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