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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資格證書(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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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朱益明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崗位資格證書是指就業者符合所在崗位所要求的規範並具有該崗位所應有技能的任職證明書。目前,大陸地區的大多數企業、事業單位都以崗位資格證書作為職工取得任職、上崗、轉崗及晉升的主要依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首先必須參加崗位培訓。 一九八七年之後,不少地方和部門開展了崗位培訓。一九九○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勞動部、人事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開展崗位培訓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崗位培訓是對從業人員按崗位需要在一定政治、文化基礎上進行的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生產技能為目標的定向培訓」。崗位培訓的內容是本崗位工作需要的政治理論和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實際技能。中央和地方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指導性的培訓計畫、教學大綱、組織編寫講義或教材,為基層提供教學服務。各地、各單位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崗位規範,確定培訓對象、形式、內容和方法,制訂教學計畫、大綱、編選教材。 崗位資格證書即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證書的獲得需經過考核,而考核是由權威性的部門負責。工人崗位培訓的考核與發證,按勞動部有關規定由各級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委員會進行。國家行政機關幹部、列入專業技術職務序列的人員、國家規定的必須持證上崗的特種專業人員等分別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主管部門組織考核或授權進行考核。 崗位資格證書僅在有關部門規定範圍內有效,而且對於安排在某些重要崗位的人員,還需定期進行複核。崗位資格證書是一些崗位任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參見 「崗位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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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崗位資格證書(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