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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級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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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特級教師是大陸地區中小學教師及幼兒園教師的一種榮譽稱號。北京市最早於一九五六年曾授予一批中小學教師特級教師稱號。文化大革命期間,特級教師評選工作一度中斷。一九七八年十二月,教育部和國家計畫委員會經國務院批准,聯合頒發[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對評選特級教師的目的、評選對象、評選條件、獎勵辦法等作了具體規定。評選對象主要是中小學、師範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幼兒園的教養員。評選條件分政治和業務兩方面。業務上要求為:必須對所教學科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教學經驗,教學效果好,質量高,工作中有創新精神,成績顯著,在某一門學科的某一階段的教學上確有專長,具有較高水平的成果或論著(包括編寫教材、教學參考資料和教學法等)。被評為特級教師者,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特級教師證書。有些特級教師可推薦為各級人民代表或政協委員,或被吸收參加社會政治活動,同時提高工資待遇,並由高等師範院校、教師進修學校、教學研究機構和教育出版機構聘請作特約講師、特約研究員和特約編審等。 至一九八二年一月,大陸地區已有二十六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評選出特級教師一千一百一十三名,占中小學教師總數的萬分之一點四。一九八二年以後部分省市又進行了第二次評選,一九八七年底特級教師增至一千六百七十八名,占中小學教師總數的萬分之一點九。另據一九八八年四月國家教育委員會印發的[關於今年內評選一批特級教師的意見],該年評選特級教師的數量可控制在教師總數的千分之一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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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特級教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