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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圖書館學會權利宣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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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LA Bill of Rights |
作者: | 高錦雪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此一宣言係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簡稱ALA)理事會於1984年6月18日起草公布,並於1961年2月2日、1967年6月27日、1980年1月23日數度修訂,因此該文獻雖以「圖書館權利宣言」(Library Bill of Rights)為題,但通常被稱為「美國圖書館學會權利宣言」(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Bill of Rights)。 其主要內容是肯定圖書館為資訊與思想之展現處所,並提出六項宣言以為圖書館服務準則,包括:(1)圖書館當為其所服務之社區團體,提供能合乎大眾興趣、資訊和娛樂需求的圖書資料,作者的來歷、背景、觀點等,不得影響資料之是否被收納;(2)圖書館對於當前或歷史性論題,都應該提供各種不同觀點與立場的相關資料,不得偏重一方;(3)不得受任何朋黨或教條左右,以致撤銷或阻擋資料之展示流通;(4)在執行其供應資訊和娛樂的功能之際,圖書館更當力拒任何類型的檢查和干預,並須和一切相關團體與個人密切合作,以抗拒任何削減發表自由和接觸意見觀點自由之企圖;(5)個人不得為其年齡、觀點及來歷背景等因素,而被否決其使用圖書館的權利;(6)圖書館於提供展覽或集會空間時,務使機會均等,不得因申請者之信仰或其他性質之歸屬情況(如政黨或社團等)而有差別待遇。 由此可知,所謂「圖書館權利宣言」,非為宣稱圖書館本身應有何權利,而是為使用者爭取平等合理的自由與權利。 直接受到此一宣言影響的圖書館業務,雖以圖書資料徵集、閱覽流通和參考諮詢等為主,事實上,由創立宗旨到一切決策以及任何館務,都該以此宣言為首要考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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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美國圖書館學會權利宣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