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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招生(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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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定向招生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招生的一種辦法,現已擴大到部分中等專業學校及技工學校。其做法是將招生與學生畢業後的就業去向結合,在招生時安排一定之名額,規定這些學生畢業後必須去指定的地區和行業工作,旨在保證工作環境較艱苦之地區和行業,能得到一定數量之畢業生。 定向招生最初在一九八○年試行,主要在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區先行試辦。一九八三年原教育部又提出在農、林、醫、師範院校部分行。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應按國家招生計畫的一定比例實行定向招生,到這些地方工作的畢業生待遇從優。」一九八七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又具體規定大陸中央及所屬高校可實行定向招生的地區和部門,比如:國家教委所屬三十六所高等學校可面向內蒙古、廣西等九個省區定向招生;農林部所屬十所高等學校可分別按隸屬關係面向農場、牧場等地區定向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學校,可面向少、省、邊、窮地區的縣及工作環境較艱苦的行業定向招生。這些定向招來的學生畢業時,也實行定地區、定民族、定人數、定畢業服務去向的分配方案。 定向招生時,先由高等學校按照定向地區、行業、部門的需要,提出招收新生建議計畫,上報國家教委審核,再由學校下達招生指標。一般而言,其比例不超過當年國家招生總數的百分之五。定向志願由考生選報,並經考生及家長簽字確認。定向招收的學生錄取標準一般與非定向生錄取線相仿,當學校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計畫時,可適當降低錄取標準,但所降分數不能超過二十分(總分一般為五百分左右)。定向招收學生在校讀書期間,免繳學雜費,倘若學習成績優秀或表現良好,尚可享受獎學金。當定向招收學生畢業時,倘拒不去定向地區(或部門)就業,須退回全部獎學金,補交學雜費,並向學校繳納部分培養費。定向生的服務期間,一般不超過六年。服務期滿,允許流動。研究生的定向招生和定向就業辦法,基本與上述高校本、專科生的辦法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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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定向招生(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