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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謝國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是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人事部聯合發布的有關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法規性文件。該規定明確指出,專業證書制度是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地選拔已在專業技術崗位或專業性較強的管理崗位上工作的人員,為使其具有任職所要求的專業知識水準的一種教育證書制度。「專業證書」是學員經過學習,考試合格,表明已達到了崗位所要求的大專層次專業知識水準的一種證明,既不能作為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也不等同於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只在本行業本專業的工作範圍內適用,僅作為評定、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職務和其他職務的任職資格的依據之一。
  參加專業證書教學班的學員應具備的條件是:(1)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或專業性較強的管理工作,但尚未達到崗位所要求的大專畢業文化程度的在職人員;(2)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3)具有五年以上本崗位專業工齡,所學專業相合;(4)年齡一般應在三十五歲以上。符合上述條件者,由所在單位推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經學校文化考核合格後方能入學。專業證書教學班,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定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承辦,一般只限在本地區舉辦和招生。舉辦專業證書教學班的審批程序是由省、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在落實承辦學校後,向學校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經批准後才可開班。
  專業證書教學班的專業設置應根據國家教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已開設的專業來確定,教學計畫應根據崗位規範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制訂,在崗位專業知識上要達到與高等專科學校同類專業相當的規格質量要求。實行專業證書制度,由各地政府統籌規劃和領導,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凡符合該規定要求入學的學員,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續合格者,可發給成人高等教育專業證書。專業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統一印製,承辦學校蓋印頒發。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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