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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貸款(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蔣鳴和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生貸款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對因家庭困難不能支付學習期間費用的學生所設立的一種資助辦法,是人民助學金改革的一種形式,自一九八七年開始實行。隨著大陸地區對高等學校逐步實施學生繳費上學、大多數學生自主擇業的制度,學生貸款辦法幾經修改,目前實行的辦法是:
  1. 學生貸款由學校負責實施,在學生獎、貸、助學金項目中列支。
  2. 學生在獲得獎學金後如生活仍有困難,可以申請貸款。其申請貸款的數額,由學校在貸款和獎學金的兩項之和能夠保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學習、生活費用基本需要為準。受貸款學生的比例,由學校根據有需要的學生數,在規定的貸款總額內確定。
  3. 受貸款的學生凡有還款能力者,畢業時應一次還清貸款。如有困難在畢業時不能還清,可與學校簽訂畢業生還款協議,還款協議除學生本人簽字外,還應有學生家長(或經濟擔保人)簽字,以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4. 如學生畢業時一次還清貸款,學校可按其貸款額的百分之十減還貸款,對未履行還款協議拖欠還款期限的學生,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按應還貸款數額百分之五計數。
  5.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經學校審核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還貸款:(1)品學兼優學生;(2)畢業後到縣城以下地方中小學校、職業學校任教的學生;(3)畢業後到貧困縣工作的學生;(4)內地學校畢業分配到邊遠省分工作,或到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學生;(5)畢業後到石油、地質、煤炭、礦業、水利、氣象、國防等艱苦行業基層單位工作的學生。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生貸款(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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