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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本道德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張淑媚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神本道德亦即神律道德;由希臘字「神」(theos)和「法則」(nomos)二字組成,意指神所立定的法則,相對於人本道德。
  中世紀之時,強調上帝的意志是道德的基礎,盛行神本道德。歷經文藝復興、啟蒙運動,一波波激起了人本精神的昂揚,十八世紀的康德(Immanuel Kant),則確立了以人為中心的人本道德,強調人的自律(autonomy)精神。他認為人的普遍理性即具有自我立法、自我服從的道德實踐能力,因而反對由上帝意志決定道德的內涵,否定了中世紀以來的神本道德,將之視為虛假的他律(heteronomy)。
  然而從歷史上省視,人本道德和神本道德常被扭曲:一方面廣有教會擁上帝的意志以自重,強調上帝意旨的至高無上,主張人應無條件的服從,將上帝信仰當作他律的權威,引起人的反抗及質疑;另一方面,自律的意義常被曲解為任意妄為,使得個人理性不斷被擴張,破壞了普遍的法則。如果不涉及宗教信仰的自律道德有其限制,而結合信仰的道德又淪為他律,那麼倫理學豈不陷入困境?
  面對自律與他律的兩難、人本和神本道德的對立,二十世紀的神學家田立克(Paul Tillich, 1886~1965)試圖重新理解,他承襲了海德格(M. Heidegger)的存有論,從「存有」切入探究:認為人因為本質存在和現實存在產生疏離(alienation),不斷對存有質問,必然投向存有根基-上帝的啟示尋求解答。在這之中,人和上帝的問與答、哲學與神學,成了一種非演繹的循環關係。這也意味著在人的存有結構裡,人和上帝結合、人追求信仰的必然性。詳言之,就道德實踐而言,上帝並非一位外在而任意的立法者,而是吾人所出之根源,只是因為人存在的疏離,才使上帝的律法以外來的姿態命令人。此種調和重新詮釋了神律,一方面使信仰不淪為少數人的需求,具有普遍妥當性;另一方面則提升道德的深度,使其符應生命的終極價值。在本世紀中有著深遠的影響。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神本道德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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