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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減輕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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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慕潔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關於減輕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是國家教育委員會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一日發布的一項教育規章;目的是要解決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的問題。此項規定共有十條,各條的主要內容是: 1.要嚴格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學計畫組織教學;課程設置和教學時數,均不得隨意增減;更不得為應付考試,搞突擊教學,提前結束課程。 2.各科教學要嚴格按照教學大綱進行:不得任意增加教學內容,額外提高教學要求。 3.要按照教學計畫的規定量留置課外作業:做到一年級不留書面課外作業,二、三年級每天課外作業量不超過三十分鐘,四年級不超過四十五分鐘,五、六年級不超過一小時。 4.要控制考試次數:語文、數學兩種只進行期中、期末兩次考試或期末一次考試;其他學科應以平時考查為主;畢業考試只考本學年的課程內容。在基本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初中應實行小學畢業生就近入學,不再進行招生考試。 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給學校,學校也不得給教學班和教師下達考試成績或升學率的指標;不得以此排列學校、班級、教師的名次。 5.除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審定出版的練習冊外,不得編製學生購買和使用其他各種名目的複習資料、練習冊、習題冊一類的資料。 6.課表內的自習由學生自己支配,教師不得用於授課或補課。 7.要保證教學計畫規定的體育、文娛、科技、勞動和各種集體教育活動的時間,使學生每天能進行一小時的體育鍛鍊。 8.要保證學生課間、課後、節假日、寒暑假的休息時間和每天足夠的睡眠時間。 9.要控制各種競賽的次數:開展各種競賽要符合少年兒童的年齡特點、知識水平和理解能力,不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不過重增加學生的負擔。 10.採取具體教育措施,熱情幫助後進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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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關於減輕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