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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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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魏超雄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係指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由中共國務院發布關於籌措大陸農村教育經費問題的法規性文件;是正式改變由政府包辦教育經費的里程碑。通知中指出:「目前農村學校辦學條件差,辦學經費不足,中小學教師待遇偏低,嚴重影響了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逐步予以解決,在逐年增加國家對教育基本建設投資和教育事業費的同時,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各種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通知的主要內容如下:(1)開闢多種渠道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除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外,鄉人民政府可以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並鼓勵社會各方面和個人自願投資在農村辦學。這些經費,要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用;(2)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在原有基礎上實行包幹(即不再規定使用項目,當地可自由調用),由縣下達到鄉,不能減少,不得截留。包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定。今後國家和地方政府逐年增加的教育事業費,重點用於發展師範教育和補助貧困地區。富裕地區鄉教育事業費的增加依靠自己解決;(3)鄉人民政府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對農業、鄉鎮企業部要徵收;可以按銷售收入或其他適當辦法計徵,但不要按人頭、地畝計徵。附加率可高可低,貧困地區可以免徵。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教育事業的發展也不平衡,因此各地教育事業費附加率和計徵辦法,不強求統一,可由鄉人民政府每年按本鄉經濟狀況、群眾承受能力和發展教育事業的需要提出意見,報請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這項附加收入要取之於鄉,用之於鄉;(4)鄉人民政府在不增加行政編制的前提下,可設立教育事業費管理委員會,負責管好用好全鄉農村學校辦學經費。鄉教育事業費管理委員會每年要向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教育事業費收支情況,並接受縣教育、財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5)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改變中小學教師生活待遇偏低的狀況。農村中小學民辦教師全部實行工資制,逐步做到不再分公辦、民辦。由於各地經濟發展相差懸殊,國家對農村教師工資標準不作統一規定。貧困地區農村教師增加工資,可從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的增加部分中予以補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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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