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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需要權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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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Right of Educational Necessity |
作者: | 詹棟樑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最早提出兒童教育權的是義大利教育家蒙特梭利(Maria Montessori, 1870~1952)。她認為每一個兒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她所提出的口號是:「教育,從出生就開始。」 兒童需要接受教育,這是公認的事實,然而如何滿足兒童「教育需要權」,是教育人類學所要探討的主題。兒童所享有教育需要權是完整的教育環境;相對地,成人有義務為兒童提供一個事先安排好的環境,來為兒童實施教育。因此,事先安排好的環境有兩個作用:(1)滿足兒童的需要;(2)賦予兒童文化財,如語言法則、數學、生物學等(最起碼的知識,如兒童所喜歡的小動物),來充實兒童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知識。 在知識的獲得方面,成人有責任提供一些課程給兒童,讓兒童能獲得現代的一些科學知識,並訂下教育尺度,使對兒童具有規範性的作用。 三歲至六歲的兒童已經能適應由成人所安排的文化環境。這個文化環境也是一個為兒童而設的生活環境,使兒童的能力能被發現,在發展方面使其具有各方面的完整性,在行為方面使其有良好的表現。 教育需要權論者,主張兒童享有滿足其需要的教育權利。社會應該維護這種權利,不能剝奪這種權利,然後兒童教育才能獲得社會大眾的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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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需要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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