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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蘇式冬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施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是大陸地區從一九五○年代起建立起來的一項基本體育制度,到一九八○年代末,達到體育鍛鍊標準及格者已有三億八千多萬人次。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體委一九八二年發布〔國家體育鍛鍊標準〕,一九九○年一月發布〔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後即開始施行。
  在標準施行辦法中規定:體育鍛鍊標準在學校中全面施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城市街道、農村鄉鎮可以根據條件施行。學校應當把體育鍛鍊標準的施行工作同體育課、課外活動緊密結合,並納入學校工作計畫。
  〔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鍛鍊測驗項目,按年齡和學段分為四個組五個項目(詳見下表)。兒童組是九至十二歲(小學三至六年級);少年乙組是十三至十五歲(初中);少年甲組是十六至十八歲(高中);成年組是十九歲以上(大學)。
  
  按此標準施行辦法,參加測驗者必須按所屬組別,從每類項目中各選擇一次參加測驗,五類項目的測驗必須在一年內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學生自秋季開學至第二年暑假結束日。測驗成續採用百分制評分法。根據參加者完成五類項目測驗後的總分確定其達標等級。並規定及格級標準為二百五十分至三百四十五分;良好級標準為三百五十分至四百十五分;優秀級標準為四百二十分至五百分。
  參加者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計其達標等級:(1)未能在一年內完成規定的五類項目測驗;(2)有一類項目的測驗成績低於三十分。
  此標準施行辦法還規定:凡是達到達標等級標準的高考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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