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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社會服務(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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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陳國良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有償社會服務指大陸地區學校開展社會服務可以取得的合法收入。 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局等部門的規定,有償社會服務的範圍包括:學校可以承包科技項目,參與科學研究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開展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可以接受委託培養學生,在不影響正常的辦學條件下,可以舉辦非學歷的短期人才培訓活動;可以開放學校實驗室,利用學校設備和技術條件對外服務;可以充分發揮校辦工廠、印刷廠和出版社等內部單位的潛力,在保證教學科研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可以和企業、科研機構聯合辦廠,共同開發新產品或合股經營;可以組織教學、科研、生產聯合體,或興辦技、工、貿結合的經濟實體;教師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不斷提高工作質量,並不損害本單位經濟技術權益的前提下,可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從事兼課、兼職活動,兼職活動一般應與教師本人的教學、科研業務相結合,並有利於社會實踐的聯繫。 國家對學校開展社會服務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制訂了相應的減免稅等優惠政策,以鼓勵教育事業的發展。(參見「學校稅收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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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有償社會服務(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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