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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疾人教育法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徐輝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殘疾人教育法律是指大陸地區所頒布用以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共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章第十八至二十六條規定:(1)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2)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進行殘疾人教育。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中等以上教育。(3)國家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不得拒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人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學習;不得拒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青年入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學習。(4)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高級中等以上的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的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5)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6)國家有計畫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範院校、專業,在普通師範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部),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7)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製、生產和供應。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殘疾人教育法律(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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