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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存圖書館法案(美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The Depository Library Act
作者: 彭慰
日期: 1995年12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政府出版品係政府機構為宣傳政令、引介新知以及將所屬單位的研究成果公諸於世所印行的出版品。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大都透過美國政府印務局(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GPO),經由銷售計畫及寄存計畫,將其研究成果、最新的科技資訊、一般民眾日常生活所需的普通常識及行政立法資料等政府出版品分發或寄存到各圖書館,陳列供民眾免費使用。
  美國的寄存圖書館係指被指定接受其各級政府出版品的圖書館。寄存圖書館制度導源於美國法典第44號1911節:「使政府出版品裨益於一般民眾並免費提供利用。」寄存計畫開始於1813年12月27日,第13屆國會第2次會期通過一項決議,凡是政府出版品要送200分給各州及當地政府以及學術性機構和歷史學會。1840年7月20日及1844年4月30日聯合決議通過,將出版品提高到300分。1857年元月28日國會通過決議案,至1858年3月20日國會修訂決議案,正式奠定寄存制度的基礎。指定的制度由參議院及眾議院兩院的議員於1857年至1859年間國會聯合決議案正式通過,指定內政部秘書處負責分發政府出版品並維持政府出版品館藏。1859年2月5日印刷法(Printing Law)增列參議員為寄存圖書館的指定者,一直延襲至今。1895年1月12日制定「印刷法案」(General Printing Act),將1859年以後有關政府出版品印刷及分發有關的法案決議編成法典。寄存計畫及政府出版品收藏的職責由內政部祕書處轉移到美國政府印刷局的官書監(Superintendent of Document)。寄存圖書館法案於1962年通過,將國會議員指定圖書館的數目增加為兩所,提供更多的聯邦圖書館做為寄存圖書館,設置地區性及選擇性寄存圖書館制度,並指示政府印刷局將非政府印刷局印行的出版品納入寄存制度分發予寄存圖書館。同時容許選擇性寄存圖書館得到主管地區寄存圖書館單位允許後,可以在保存5年後將某些出版品淘汰。
  1962年的「寄存圖書館法案」經過10餘年後,圖書館員覺得其中仍有弊端須加以改善,因而於1973年元月,美國圖書館學會評議會成立寄存圖書館制度特別委員會(Ad Hoc Committee on the Depository Library System),責成該委員會準備報告提出修正1962年法案之可能性。該委員會提出的主要建議是加強及擴展目前寄存圖書館制度,成為一綜合當地及地區寄存圖書館的網狀組織,在以聯邦寄存圖書館為首。1976年該委員會由聯邦寄存立法特別委員會(Ad Hoc Committee on Federal Depository Legislation)所取代,繼續研擬修訂1962年法案的工作。
  目前,寄存圖書館的指定原則與程序皆定於美國法典的第19章內,按照規定,每一國會議員選舉區可有2所,每一州可另有4所;此外,州立圖書館及法學院圖書館皆可被指定,其中以學術圖書館最多,公共圖書館次之,聯邦政府機關圖書館、州上訴法院圖書館、特種圖書館亦被指定,迄1990年已逾1,400所指定寄存圖書館,最初開始時只指定400所圖書館,計增1,000餘所。被指定為寄存圖書館是一種榮譽,自始以來許多圖書館皆透過本州的國會議員極力爭取。擔任寄存圖書館必須具備某些條件,最基本的就是要有足夠的陳列與儲存空間,及受過專門管理政府出版品訓練的人才。
  美國政府印務局於1977年頒發兩項重要的手冊,做為寄存圖書館的工作綱領:(1)〔寄存圖書館制度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Depository Library System);(2)〔寄存圖書館最低標準〕(Minimum Standards for Depository Library Systems)。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寄存圖書館法案(美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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