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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小(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方彤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初小意指小學學制中的初級階段,其起迄時間往往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我國在清朝末年建立近代教育制度時,就將小學學制分為初小和高小兩段,光緒二十九年(1903)由清廷頒布的〔奏定學堂章程〕規定,小學設初等小學堂和高等小學堂,初等小學堂招收七歲兒童入學,修業年限五年,畢業後可直接升入修業四年的高等小學堂。
  民國元年(1912)九月三日教育部公布的〔學校系統令〕規定:初等小學校四年畢業,畢業後得入高等小學校。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二月國民政府公布的〔小學法〕又規定,小學修學年限六年,前四年為初級小學,後二年為高級小學。
  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中共中央、政務院頒布〔關於改革學制的決定〕,規定小學的修業年限為五年,實行一貫制,取消初高兩級分段制。在此之後,小學逐漸實行一貫制,初小就不作為小學教育的獨立階段。不過,中央政府和教育部門也多次指出,為了適應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需要,適應當地的財力物力條件、經濟發展特點和文化教育的基礎,辦學應當堅持多層次、多種規格和多種形式。一九八三年五月六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革農村學校教育問題的通知〕就指出農村小學的辦學形式要靈活多樣。學制五年、六年並存,並可實行高、低年級分段。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初小(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