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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殺勿論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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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é shā wù lùn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gé shā wù lùn
解釋:
  1. 當場擊殺而不以殺人論罪。
    【例】戰爭期間如果前線士兵攜械逃亡,一律格殺勿論。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格殺勿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gé shā wù lùn
解釋:
當場擊殺而不以殺人論罪。《清史稿.卷二五.宣統本紀》:「儻有匪徒從中煽惑,意在作亂者,照懲治亂黨例,格殺勿論。」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格殺勿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漢語拼音: gé shā wù lùn
釋義:
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語本《周禮.秋官.朝士》漢.鄭眾.注。
典源:
#《周禮.秋官.朝士》漢.鄭眾.注1>謂盜賊群輩若軍2>,共攻盜鄉邑及家人者,殺之無罪。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3>之,無罪。 〔注解〕 (1) 典故或見於《史記.卷五一.荊燕世家》。 (2) 若軍:聚眾成軍。 (3) 格殺:擊殺。「格」與「挌」通,擊。〔參考資料〕 《史記.卷五一.荊燕世家》至孫定國,與父康王姬姦,生子男一人。奪弟妻為姬。與子女三人姦。定國有所欲誅殺臣肥如令郢人,郢人等告定國,定國使謁者以他法劾捕格殺郢人以滅口。至元朔元年,郢人昆弟復上書具言定國陰事,以此發覺。詔下公卿,皆議曰:「定國禽獸行,亂人倫,逆天,當誅。」上許之。定國自殺,國除為郡。
典故說明:
《周禮》一書相傳為周公所撰,記載了周代的官制。在該書《秋官.朝士》中提到「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漢代鄭眾解釋這句話的意思說:「如果有盜賊聚眾成軍,來攻打搶劫別人的村舍,殺害別人的家人,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殺,殺人者無罪。這就好像現行法律,無故侵入他人屋裡、強行登上他人之車、強迫他人犯法,如果因此被人格殺,殺人者無罪。」這就是「格殺無論」的典源,這句成語就是用來指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罪論。
用法說明:
語義說明
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
使用類別
用在「殺之無罪」的表述上。
例句
  1. 當局已下令,對暴動份子格殺勿論。
  2. 統帥已下達陣前逃亡者、格殺勿論的命令。
  3. 對不肯解除武裝的戰俘,我軍將領已決定格殺勿論。
  4. 演習視同戰爭,凡怠慢而嚴重貽誤軍情者,一律格殺勿論。
書證:
01.清.夏燮《中西紀事》卷一三:「又聲言:夷人入其界者,登時格殺勿論。」
02.清.林則徐〈恭報抵粵日期折〉:「分派兵哨各船,在伶仃洋一帶,按月輪流堵截,無論內地何項船隻駛近夷船,概行追擊,倘敢逞兇拒捕,格殺勿論。」
03.《清史稿.卷二五.宣統本紀》:「儻有匪徒從中煽惑,意在作亂者,照懲治亂黨例,格殺勿論。」
資料來源: 教育部成語典_格殺勿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