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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動吸菸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assive Smoking
作者: 李景美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被動吸菸」又稱為「非自願吸菸」(involuntary smoking),或「二手菸」(second-hand smoking),相對於「主動吸菸」,後者又稱「自願吸菸」(voluntary smoking),或「一手菸」(first-hand smoking)。
  主動吸菸是指點燃香菸的吸菸者本身的吸菸行為,其所吸入的菸煙稱為「主流煙」(mainstream smoke)。被動吸菸是指不吸菸的人在室內暴露於菸草燃燒物之下,所吸入的菸煙。其菸煙來源有二:吸菸者所吐出的煙及香菸點燃時所放出的側流煙(sidestream smoke)。根據研究發現,側流煙中有害化學物質諸如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的含量,均此主流煙高出三倍以上。
  被動吸菸會對個人造成健康上的危害,這些危害包括:(1)影響個人的認知能力:不吸菸者在菸煙的環境下,聽力的敏感度、智力成績、考試成績均降低。(2)產生不適的生理反應:如眼刺激、鼻刺激、疼痛、咳嗽、喉痛、嘔吐等。(3)增高慢性病的罹患率:增高肺功能障礙、肺氣腫、氣喘、肺癌等疾病的罹患率。
  鑑於被動吸菸對不吸菸者健康的危害,世界各國遂有「嫌菸權」的主張。所謂的嫌菸權,是指為維護不吸菸者的健康與生命,禁止存公共場所及共有的生活空間中吸菸的權利主張。美國在一九七四年時,全國吸菸與健康聯合委員會(National Interagency Council on Smoking and Health)簽署〔不吸菸者權利法案〕(Nonsmoker's Bill of Rights),強調不吸菸者具有以下三項權利:呼吸清潔空氣的權利,表達意見的權利,及採取行動的權利。
  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維護公共場所空氣品質,增進國民健康,特訂定〔公共場所禁菸辦法〕。依該項辦法規定,在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車站、埠頭、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醫院、診所、影劇院、歌廳、餐廳等公共場所內,皆不得吸菸,唯部分公共場所得設置吸菸區(室)。該項辦法並規定,在各公共場所吸菸區(室)以外地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誌,且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對於吸菸區(室)外之吸菸行為,應予勸阻。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我國政府目前正積極研訂〔菸害防制法〕,待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後,即可付諸實施。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被動吸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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