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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習班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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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ǔ xí bān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bǔ xí bān
解釋:
  1. 為補習而設置的教學班級或場所。
    【例】最近幾年外語補習班林立街頭,水準良莠不齊。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補習班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bǔ xí bān
解釋:
短期補習學校,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補習班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柯正峰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旨在提供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受教機會,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為目的。
  補習班分為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兩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大多由私人設立;民國八十一(1992)年統計臺灣地區有補習班三千二百六十三所,學生人數九十八萬五千零二十九人。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籌設及申請立案,經核准後方可設立。補習班之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二平方公尺。
  在師資方面,補習班應聘請專任教師授課,而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但非以升學為目的之技藝或語文課程,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在招生對象方面,係自願報名參加;而以升學為目的之補習班不得招收在學之國民小學學生,並不得在學校學期中上課期間,每星期一上午至星期六中午之時間內,招收在學之中等學校學生,施以升學補習。
  在收費標準方面,補習班學雜費之收取數額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會商訂定公告之。
  在資格取得方面,補習班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另函授學校(班)與補習班性質相同,學生亦無正式學歷。
  教育部依據〔補習教育法〕第十條第四款訂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一種,該規則訂定發布於七十四年(1985)十月,經七十七年七月及八十年三月二次修正發布,全文計十章五十八條。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補習班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