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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kòng dì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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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空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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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kòng dì |
解釋:
沒有加以利用或空無所有的地。《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二:「只見數十步外有空地丈餘,小小一扇便門也關著在那裡。」《老殘遊記》第一八回:「不要一年,這地球便容不得了,又到那裡去找塊空地容放這些物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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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空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Vacant Lot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有關空地之認定,依現行法規之規定如下: 1.土地法第87條規定: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20%者,視為空地。2.平均地權條例第9條規定: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築用地。依據上述定義,空地應指應使用,且可使用(已完成公共設施之地區),而未依法使用,或使用價值過低之土地,始稱為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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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空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基本資料
英文: | vacant lot |
日期: | 2003年10月 |
出處: | 測繪學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依土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九條規定,凡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換言之,直接可以建築之土地(俗稱熟地)而尚未建築者,稱為空地。如需先經開發始能建築之土地,應稱為宅地預備地(俗稱生地),不能以空地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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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空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
khàng-tē/khàng-tu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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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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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空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