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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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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nóng dì chóng huà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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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農地重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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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nóng dì chóng huà |
解釋:
為提高經濟效益而就某一區域內的全部耕地重新整理、規劃,並改善水渠、道路等周邊設備的系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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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農地重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Farm Land Consolidation; Farm Land Readjustment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農地重劃係實施農地整理、區劃、交換分合,並興修道路與溝渠等綜合性土地利用改良。依農地重劃條例(民國69年12月19日公佈)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 1.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排水者。2.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3.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4.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5.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6.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農地重劃政府可依照上項條例第六條規定施行外,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面積半數者之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優先辦理。此外依同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有所權人2/3以上,而其所有面積私有土地面積2/3以上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自行辦理重劃。 經農地重劃後之土地,在非都市土地分區中多被劃為特定農業區,視為優良農田,不得隨意做非農使用。但現實世界中十分多農地重劃區在市場誘因或土地環境變遷後,已轉為他用,例如沿海地區之魚塭、建地等,故農地重劃區,應經常性檢討其農作環境加強維護設施,免土地不適農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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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農地重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基本資料
英文: | farm land consolidation, farm land readjustment |
日期: | 2003年10月 |
出處: | 測繪學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對農地之土地重劃工作(見土地重劃);乃對原來農地進行整理、區劃、交換分合、並興建道路與溝渠等之綜合性土地利用改良。依「農地重劃條例」(民國69年12月19日公布)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農地重劃政府除可依照上項條例第六條規定主動施行外,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面積半數者之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此外,同條例第十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而其所有面積亦達私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者之同意,得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自行辦理重劃。依「農地重劃條例」與「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其作業程序為:(1)選定重劃區;(2)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3)重劃工程;(4)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5)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6)農路、水路管理維護;以及(7)撰寫重劃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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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農地重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