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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tán h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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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彈劾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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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tán hé |
解釋:
監察機關或民意機關,對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提出控訴,以監督其行為的行動,稱為「彈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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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彈劾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Impeachment |
作者: | 鄧毓浩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彈劾和罷免同為民主國家的免官制度。這種制度早為英國所採用,是用以追訴高級官員責任之制度。隨著議會制度的普及,嗣為美國及其各州所接受;自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約有五十多個國家所採用。彈劾之涵義,界說不一,大抵是國家法定機關,對於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向有權機關提出彈劾,因而予以制裁之一種監察方法。因其為法定機關基於法定職權所提出之彈劾,在具有仲裁權機構之前,指控政府官員的若干罪行,如未能履行責任,利用職權貪汙不軌行為等,所以彈劾為一種權力,且為一種公權。彈劾權之行使,首先須建立彈劾制度,此制度在我國,建制於秦漢的御史,唐宋的諫議大夫,而為歷代所沿襲,用作君主鞏固其統治的耳目。在歐美則淵源於英國,是議會監督政府的手段。 我國現行的彈劾制度,是國父孫中山先生所創立五權憲法中的一種特有制度,由監察院中之監察委員來行使;其彈劾對象包括總統、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務員,此與歐美國會彈劾對象僅以政務官或法官為主的體制不同,而且監察院所提彈劾案類似檢察官提起公訴,懲戒權則在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西方國家懲戒權大半操在國會手中大異其趣。 彈劾已成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一種政治制度,即為彈劾制度,其運作舉凡彈劾權之歸屬、彈劾之對象、原因、程序,及彈劾案之審理機關,均為構成彈劾制度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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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彈劾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 動 |
四縣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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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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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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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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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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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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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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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華語: | 彈劾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彈劾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