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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員服務獎勵規則〕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柯正峰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員服務獎勵規則〕由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九年(1940)四月公布,民國三十四年六月及民國四十年六月兩次修正,全文計十四條;其重點如下:
  1.獎勵之條件: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在職之專任教員,曾經檢定或審查合格並連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經查明屬實後,分別授予服務獎狀。
  2.教員服務獎狀之類別:教員服務獎狀分為三種,分別為:智字服務獎狀,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二十年以上者授予之;仁字服務獎狀,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末滿者授予之;勇字服務獎狀,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授予之。
  3.教員服務獎狀之授予機關:教員服務獎狀之授予,由學校開列有關資料連同證件,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智字服務獎狀由教育部授予之;仁字服務獎狀分別由教育部及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授予之;勇字服務獎狀分別由教育部及省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授予之。
  4.申請教員服務獎狀服務年數採計方式:服務年數自到職之日起計算,在本規則公布前或在學校立案前之服務年數得照追計,但以有確實證據者為限;教員在改組或變更校名前之服務年數得照追計;調任他校服務,或因特殊情形在同一學校離職後市重復任職者,其前後服務年數得合併計算。
  此外,規定僑民學校教員亦授予服務獎狀。服務獎狀如有遺失,得聲敘原因呈請補給。全國授予服務獎狀之教員姓名、所服務學校名稱及獎狀種類,由教育部定期公布之。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員服務獎勵規則〕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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