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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暴力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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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Violence in Sports |
作者: | 胡天玫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運動中的暴力行為是指一種作為有:(1)行動的合法性:為達成目標的必須行動;(2)傷害程度:以受害者能否行動為判準;和(3)參與意向:行動者是否企圖對別人或物件施以傷害的不當行為,其行為結果將造成別人或物件的傷害。 社會科學中,暴力與 「攻擊」(aggression)的區別為:攻擊通常是作為一般性名詞,指在身體或心理上傷害其他人的行為,例如惡言惡語和毆打;「暴力」則常常指身體方面的攻擊,亦即在身體上傷害其他人的行為,有侵害的意味。 運動暴力可以依據合法性的標準,分成相對合法與相對不合法兩大類。相對合法的運動暴力亦可再分成接近犯罪暴力與犯罪性暴力兩種。 不愉快的身體碰觸係指某種運動的正式規則所允許的運動暴力,因為通常假定只要參與某種運動,便無可避免地會發生不快的身體碰觸,這些碰觸可能只有輕微的身體傷害,亦可能產生嚴重的傷害。 邊緣性暴力指某種運動的正式規則所禁止的暴力行為,但此種暴力卻經常發生,因而為大家所接受。接近犯罪暴力則指違犯某種運動的正式規則,並且或多或少不為大家所接受者。犯罪性暴力係指不僅違犯運動的正式規則,而且不為大家所接受者。 運動暴力亦可分成表現性(expressive)暴力與工具性(instrumental)暴力。表現性暴力含有個人的情感投入,然而,隨著文明化的進展,當代社會的典型特徵是無情,無情的運動暴力被視為僅是達成某種目的之工具,因此又稱為工具性暴力。當代文明的發展是由表現性暴力過渡到工具性暴力。每個暴力的行動者被視為是理性的決策者,試圖擴增利益並減少暴力的成本。 運動社會家對運動暴力的解釋,主要包括兩種:(1)生物學解釋,如野蠻基因論;(2)文化的解釋,如攻擊儀式和野蠻社會論。 運動暴力的研究大約可分成內部研究與外部研究。內部研究是以探討運動暴力行為與運動內部構造的關聯為中心,「運動構造」為主要因素,例如英國的足球迷暴行流氓(hooliganism)與飲酒和熱愛球隊二個因素的關係、得分難易度與運動暴力行為的關係。外部研究則是就運動暴力與社會背景的相關做探討,以「社會構造」為主要因素,例如足球迷暴行流氓與勞動階級次文化的關係、社會結合的變化與運動暴力行為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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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運動暴力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