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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德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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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Berufsbildungsgesetz] (Germany) |
作者: | 嚴翼長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德國在十九世紀末就漸漸開始有培訓學徒統一的法規。普魯士皇家鐵路局一位機械師嘉爾伯(Robert Garbe)一八八八年就曾提出一項建立技職學徒培訓制度的建議書。他在建議書中提出二十六項基本原則,並且主張建立一個包括繼續教育學校(Fortbildungsschule)的統一職業培訓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德國工會使主張通過法律樹立起職業教育制度。一九一九年德國工會在紐倫堡舉行第十屆大會時,通過了一項有關學徒制度法規的聲明(Erklärung zur Regelung des Lehrlingswesens):「每個行業或所屬部門和各事業單位,對他們的青年工人要很有計畫地在一定時間內予以培訓,並且授以專業理論以加深並補充他們實際的職業訓練。」 經過半世紀的發展到了一九五○年代,被承認的職業門類約有七百五十種,於是工商各界主張控制這種漫無限制的發展,政府便於一九六九年通過了〔職業訓練法〕。 〔職業訓練法〕對職訓的目標、門類、培訓時間、地點、計畫、考試標準及培訓的人員,都有詳細的規定。例如專業工人的培訓目標: 1.就已學的職業門類有能力在不同工廠和部門工作並且推廣學習尚缺乏的技能,能夠執行與所學範圍類似的專業工作。 2.能夠彈性適應新的工作結構、生產方法,並且保持職業的工作品質。 3.參加在職進修、繼續教育和轉行的培訓,以保證職業的工作品質和調動的靈活性。 關於培訓的時間,在受政府承認的職業門類中不得超過三年半,也不得少於兩年。政府作這種規定,希望職業的培訓能以廣泛的基本職業教育為基礎,使學徒將來能具備從事專業工作所應有的專門技能與知識以及工作的經驗。 〔職業訓練法〕對於學徒的結業考試也有所規範:在畢業考試時如果不及格可以補考兩次;如果再不及格,便取消資格。 學徒培訓的成績往往和師傅的水準有很大關係。過去對這一點也頗有爭議。〔職業訓練法〕對師傅的資格也有明確的規定,他們在所教門類不但應具專門的技能和知識,而且應具備職業教育學的素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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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職業訓練法〕(德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