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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律(模式,理論)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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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overing Law(Model, Theory) |
作者: | 周淑卿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以普遍定律來涵蓋待說明的事件或現象,或使用更普遍的定律來涵蓋待說明的定律,此種科學說明的模式稱為「涵蓋律(模式)」;一九四八年由漢培爾(Carl Gustav Hempel)與奧本海姆(Paul Oppenheim)提出。 科學說明乃是敘述某一事件或現象之所以發生的原因。簡言之,是對「為什麼會發生某一事象」所做的回答。一個切當的科學說明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以普遍定律及先行條件為前提必能推出結論:二是必須列出普遍定律;三是所列出的普遍定律必須得到高度驗證;四是先行條件必須為真。據此解釋涵蓋律所包括的演繹說明與歸納說明兩種方式。 1.演繹說明:對某一事象做說明時,必須利用普遍定律及事象的先行條件來說明原因,即以普遍定律及先行條件為前提,導出「該事象會發生」的結論。但普遍定律皆為全稱語句,且由前提到結論的推論是演繹推論。例如: 普遍定律:凡是密度小於一的物體都會浮出水面 先行條件:一個冰塊放入水中 結 論:冰塊會浮出水面 2.歸納說明:除了具備四個科學說明的條件之外,還有兩項特徵,其一是普遍定律中有統計語句,不是全稱語句;其二是由前提到結論的推論是歸納推論。例如: 普遍定律:用盤尼西林治療鏈球菌感染,有百分之九十八的治癒率。 先行條件:某人感染鏈球菌,且接受盤尼西林治療 結 論:某人接受治療後痊癒 涵蓋律自提出後,不斷有人提出各種反對意見;漢培爾則一再強調他所提出的模式乃是理想模式,也許實際上沒有科學說明完全符合理想模式,但那是因為說明不夠完備的原故。一個不完備的科學說明,若不可能補充或發展成完備的涵蓋律模式,則非切當的科學說明。但對於涵蓋律的批評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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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涵蓋律(模式,理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