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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bǔ xí bān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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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補習班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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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bǔ xí bān |
解釋:
短期補習學校,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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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補習班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柯正峰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旨在提供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受教機會,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為目的。 補習班分為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兩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大多由私人設立;民國八十一(1992)年統計臺灣地區有補習班三千二百六十三所,學生人數九十八萬五千零二十九人。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籌設及申請立案,經核准後方可設立。補習班之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二平方公尺。 在師資方面,補習班應聘請專任教師授課,而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但非以升學為目的之技藝或語文課程,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在招生對象方面,係自願報名參加;而以升學為目的之補習班不得招收在學之國民小學學生,並不得在學校學期中上課期間,每星期一上午至星期六中午之時間內,招收在學之中等學校學生,施以升學補習。 在收費標準方面,補習班學雜費之收取數額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會商訂定公告之。 在資格取得方面,補習班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另函授學校(班)與補習班性質相同,學生亦無正式學歷。 教育部依據〔補習教育法〕第十條第四款訂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一種,該規則訂定發布於七十四年(1985)十月,經七十七年七月及八十年三月二次修正發布,全文計十章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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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補習班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