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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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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shāng biāo fǎ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shāng biāo fǎ
解釋:
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而特別制定的法規。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商標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Trademark Act
作者: 王俊傑
日期: 2012年10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商標」係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識,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不論是何種型態的商標,各國商標法均要求須具備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我國商標法立法目的有四:(1)保障商標權:建立註冊商標制度,以鼓勵申請註冊,藉由商標權之保護,使商標權人得以專用其註冊商標,並使消費者易於辨識,不致產生混淆誤認。我國註冊商標權利期間為10年,期滿可以延展,每次延展期間均爲10年,且得無限次數申請延展;(2)保障消費者利益:消費者憑藉商品或服務所揭示之商標作為重複選購之識別標識,但若市場中並存相同或近似於該商標之商品服務,消費者即可能發生混淆,導致誤認、誤購及矇受欺騙等情形發生,以致消費者之知情權及公平交易權受到損害;(3)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藉由註冊制度,俾利商標秩序之管理。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我國商標法明定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應禁止其註冊,另對於酒類地理標示亦提供保護;(4)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現今商品之流通已不再侷限國內市場,商標亦係進入國外市場之開路先鋒,在商品服務上市之前,企業經營者即需為其商品或服務,量身打造適合之商標,除為提供識別之目的外,更可以設計具有易記、美觀、獨創、別緻等效果之商標,以吸引消費者選購。除了一般商標外,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亦為我國商標法所保護之範圍。證明標章係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識,一般證明標章如「ST玩具安全標誌」、「臺灣精品標誌」等,而產地證明標章如「池上米」、「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高山茶標章」等。團體標章係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的組織或會籍,例如:獅子會、扶輪社、政黨組織等。至於團體商標,顧名思義係指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農會、漁會或其他協會、團體得註冊團體商標,而其成員所產製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皆可加以標示該團體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0)。中華民國商標法。上網日期:2012年3月12日,檢自http://www.tipo.gov.tw/ch/。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3)。商標法逐條釋義。上網日期:2012年3月12日,檢自http://www.tipo.gov.tw/ch/。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0)。中華民國商標法。上網日期:2012年3月12日,檢自http://www.tipo.gov.tw/ch/。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3)。商標法逐條釋義。上網日期:2012年3月12日,檢自http://www.tipo.gov.tw/ch/。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商標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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