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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互為主觀性 - 教育百科
道 | |
德 | |
互 | |
為 | |
主 | |
觀 | |
性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Moral Intersubjectivity |
作者: | 李琪明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道德互為主觀性或道德互為主體性指經由理性的道德討論方式而獲致共同道德規範的特性;即主張善的認知不能純靠直覺或情緒好惡,而要以理性的探討與經驗的觀察來決定,亦即道德的規範或應然可以問理由,其理由存在於各個人之間理性的道德討論,以導致大家較能接受的倫理的共同主觀性或共識。 關於道德互為主觀性的理念,較為典型的代表有三:一是英國教哲學家皮德思(R.S. Peters)的「程序原則」(procedural principle),主張一切道德規範的適切與否應隨著大家講理的方式,將最合理的理由找出來,並非訴諸直覺或情緒;二是牛津道德哲學家黑爾(R.M. Hare)的「規約主義」(prescriptivism),主張一切道德應然的條件一是規約性,一是普遍性,即一個道德原則要對行為有規範的效力,且在相同情況下適於規範任何人;三是當代著名的新馬克斯主義學者哈伯瑪斯(J. Habermas)的「論辯倫理學」(discourse ethics),強調道德意識的發展是運用溝通與互動解決道德衝突的一種成長歷程,唯有透過理性的論辯與批判,才能使道德規範合乎普效性要求,稱之為「普遍語言倫理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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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道德互為主觀性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