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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經營法〕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nduct of the School]
作者: 李奉儒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校經營法〕一書,是由天主教的拉沙爾修士會(Christian Brothers)之創辦者法國人拉沙爾(Jean Baptiste de La Salle, 1651~1719)所獨自撰著,於一七二○年出版。此書是拉沙爾修士會的「教學手冊」,對該會辦理教育的原則及方法有詳細的敘述。其要點可說明如下:
  1.以貧家及勞動階級的子弟為教育對象,施行免費的初等教育及宗教教育。
  2.實施「學級教學法」:因為學生人數眾多,要實施「同時教學」;每班學生再挑選較佳的學生一至二名,充當助手,以幫助教師教學或維持秩序。學生則依能力分成「最弱者」、「中庸者」及「較聰明者」三級,並使所有同級的學生接受同樣的教學。
  3.教學情境要求靜肅:師生進出教室必須步履輕微,不使出聲;學生不能嬉戲、娛樂與玩耍;一切言談都必須細聲小語,有許多事物則用手勢來代替言語。
  4.體罰的規定甚多:其中體罰的對象是拒絕服從者;養成不注意聽課習慣者;紙上有汙點或不寫作業者;與同伴打架滋事者;在教堂裡疏忽禱告者;在彌撒或教義問答時,不謙恭有禮者;犯大過錯,如撒謊、偷竊、說猥褻故事者;缺課、不參加彌撒及教義問答者。
  5.體罰的層次分為五級:包括較少用到的「申斥」,因為學校要保持沈默;其次是下跪,記憶額外教義問答書,或持書半小時不得離眼等的「苦行」;再次是「使用套圈」將左手套住,使學生右手仍可寫字;另外,上述八種體罰的對象得受「鞭打」,但病者、蠢者及新生可不受罰(受罰地點通常在學校的隱蔽處或行刑室,而不公開行之);最後,又笨又鬧、無可救藥且體罰也失效的學生,則勒令「退學」。
  6.教師施行體罰時應注意:不要動氣,勿以報復之心為之;要慈悲為懷;要公正;要適可而止;要溫和;要外表自制,內心平和;要謹慎,不生惡果;不可傷害兒童,只打手掌;使學生主動受罰;受學生尊敬;不做聲,師生都不可出聲;體罰應能生效,使學生改過遷善;勿殺雞儆猴;不可因體罰而使學生厭惡學習;不因討厭學生而體罰學生;行罰時禁用侮辱性的字眼。
  7.對於學生獎賞辦法也有規定,且獎賞應該時時為之,獎賞的對象是虔誠、能力優越以及勤勉的學生等。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校經營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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