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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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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白雪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是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和財政部發布有關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規範性文件。有如下十點規定: 1.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在層次上屬大學本科後教育,與培養研究生一樣,同是培養高層次人才的一種途徑。 2.凡已修完某個本科專業課程,已准予畢業並獲得學士學位,再攻讀另一學科門類中的某個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准予畢業者,同授予第二學士學位。如果國家有特殊需要,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也可在同一學科門類中攻修第二學士學位。 3.第二學士學位只能根據國家特殊需要有計畫地按需要培養,原則上只限在部分辦學歷史較久、師資力量較強,教學科研水準較高的本科院校中試行。 4.所設專業原則上只限於學校現認的並具有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的本科專業。 5.招生對象主要是大學畢業並獲得學士學位的在職人員,如國家特殊需要才可招收少量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招生均須本人自願,經資格審查、入學考試,考核後擇優錄取。 6.修業年限一般為二年。具體修業時間和教學計畫,由承擔任務的學校提出後報主管部門核定。經確定後,未經主管部門同意,學校不得更改。 7.教學上要嚴格要求,須修畢規定的所有課程,不得遷就或隨意降低標準,須保證教育品質。如學習上有困難,無能力完成學業或表現不好者,可中止其學籍,在職人員回原單位工作,應屆生就讀的按第一學士學位安排就業。 8.修業期滿,獲第二學士學位,在職人員攻讀者均回原單位工作,非在職人員攻讀者按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安排工作。 9.所需經費按照研究生班的經費標準和待遇,分別在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業費中開支。 10.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仍按現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由學校制定頒發。但須註明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和專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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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