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師範校院學生教學實習辦法 - 教育百科
師 | |
範 | |
校 | |
院 | |
學 | |
生 | |
教 | |
學 | |
實 | |
習 | |
辦 | |
法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陳壽觥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師範校院係培養中小學健全師資的搖籃,且為造就教育行政專業人員的場所。欲達成此項任務,師範校院學生在修業的學程中,必須加強教學實習的課程,使每一師範生具備豐富的學識,嫻熟的教導技能,及堅定的專業情神,俾成為優秀的教師。有關師範校院學生教學實習的規章,教育部在民國三十年(1941)十二月六日公布有〔師範學校(科)學生實習辦法〕十五條,復於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頒布〔師範學校學生訓練標準〕一種,對於培養國校師資的師範學校「實習課程」的教習實施,包括參觀、見習、教學實習、行政實習,以及實習的指導、時間的分配等要項,均有詳細的規定。另對培養中等學校師資的師範學院,教育部亦於民國三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公布〔師範學院學生教學實習辦法〕,對於師院修業期滿結業學生分發充任中學實習教師一學年之有關事項,均有所規定。 前述師範生實習之各項辦法,隨著〔師範教育法〕於民國六十八年(1979)的頒布實施,以及此後師範教育學制的調整,已不盡適用。教育部乃依據〔師範教育法〕第五、十一、十二、十六及第十七條之規定,重新合併訂定〔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於民國七十一年(1982)二月十六日公布實施,並於七十二年五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師範校院結業生教育實習準則〕,作為制定師範大學及師範學院規劃結業生教學實習之依據。 惟〔師範教育法〕業經立法院修訂改名為〔師資培育法〕,今後中小學師資之培育,將趨向多元化,現行師範校院教學實習之有關規定,勢必再加修正,以適合實際需要。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師範校院學生教學實習辦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