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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體檢(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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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韓驊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招生體檢係大陸地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檢查的簡稱。由地方各級招生委員會會同當地衛生部門組織實施,通常在應屆高中畢業生填寫報考高等學校志願之前進行。目的是淘汰有嚴重疾病或有嚴重身體缺陷不能就讀普通高等學校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以保證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正常身體素質水準;同時使有一般疾病或生理缺陷的應屆畢業生在填報志願時避開不能填報的專業。一九五四年四月,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布〔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健康檢查辦法〕;一九五五年四月上述三部又聯合制定〔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健康檢查辦法和健康檢查標準〕,之後對體檢標準的細則規定陸續有所修改。一九八五年四月,教育部、衛生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為了適應招生改革的需要,「對招生體檢標準進行了較大修改,刪掉了某些過嚴的要求,使之更加符合實際,有利用更好地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修改後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規定了不能錄取任何專業的十五種疾病和生理缺陷(其中包括器官性心臟病、開放性肺結核、青光眼、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用者等),以及受到不同的錄取限制的十六種疾病或生理缺陷(其中包括主要臟器大手術後功能恢復良好、色弱、色盲、近視、重聽、嗅覺遲鈍、嚴重口吃、身高達不到標準等)。同時,該標準還對心臟聽診、血壓測量、肝脾檢查、色覺檢查、顏色識別能力檢查、視力、聽力、嗅覺測量和檢查的規範性操作(包括檢查方法、手段、診斷結論)作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 招生體檢工作由地方各級招生委員會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由招生委員會指定具有規模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體檢。設備符合的地方可以成立體檢站,主檢醫生應由主治醫師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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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招生體檢(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