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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教育辦學體制(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李罡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基礎教育辦學體制係指在大陸地區基礎教育由誰來辦和如何辦的有關問題。所指的基礎教育,一般是對受教育者所實施最初階段的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包括小學和初級中學階段,年齡從六歲至十五歲。現階段基礎教育是通過實施義務教育來完成的。一九八六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在大陸實施從小學到初級中學共九年的義務教育,這九年就屬於基礎教育階段。
  自一九四九年以後,大陸地區基礎教育辦學體制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從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七年,實行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基礎教育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實行的是中央集權制管理;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二年,這一時期把基礎教育的辦學權下放,由地方自行決定基礎教育的開展與其體落實工作,擴大了地方管理的權限;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八四年,又重新恢復到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領導的格局。一九八五年以來,特別是〔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以來,逐步形成了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教育體制,並實行基礎教育辦學權力的下放,實行基礎教育以地方政府辦學為主的辦法。一九九○年代初,基礎教育階段實行的是「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地方負責、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辦學體制。中央的統一領導,指由國家頒布基本學制、課程設置和課程標準、學校人員編制標準、教師資格和教職工基本工資標準等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安排整個教育事業發展規則、組織和協調等工作。分級辦學、分級管理指的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權確定本學區的學制、年度招生規模,確定教學計畫,選用教材和審定省編教材,確定教師職務限額和工資標準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決定下屬市、縣的教育工作。分級辦學,分級管理,一般分縣、鄉兩級。縣級負責辦好普通高中、師範學校、完全中學、教師進修學校、重點小學和實驗幼兒園等,負責全縣教育規劃,還撥配備學校的主要領導幹部,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督導檢查教育教學等工作。鄉鎮級負責辦好鄉鎮初級中學、中心小學和村小學、幼兒園等,此外還負責調配本鄉鎮的教師,籌集人民教育基金,督導檢查教育教學工作及辦學條件的改善等。有的省市還有村級的教育行政管理組織,實行縣、鄉鎮、村的三級辦學和縣、鄉兩級管理。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基礎教育辦學體制(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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