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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女子師範學堂章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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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江瑞顏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奏定女子師範學堂章程〕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一月二十四日為規範當時女學堂而由學部所公布。其制定原則為:「東西各國成法有合乎中國禮俗、裨於教育實際者,則仿之;其於禮俗實不相宜者則罷之;不能遽行者,則姑緩之。」 〔奏定女子師範學堂章程〕共分六章三十八節: 第一章〔立學總義章〕:規定女子師範學堂以養成女子小學堂教習並講習保育幼兒方法,期於裨補家計,有益家庭教育為宗旨。 第二章〔學科程度章〕:規定女子師範學堂修業年限四年,課程為修身、教育、國文、歷史、地理、算學、格致、圖畫、家事、裁縫、手藝、音樂、體操等十三科,其中音樂一科若有學習困難之學生則可不學;本章並對各科之教學方法、目標加以規定。 第三章〔考錄入學章〕:規定入學學生以畢業於女子高等小學堂,年齡在十五歲以上者為主;但讀完女子高等小學堂第二年,年齡在十三歲以上者亦可入學,惟必須先入預備科補習一年再升入師範學堂。入學學生均必須身家清白、品行端淑、身體健全,且有切實公正之紳民及家族為其擔保,方收入學。 第四章〔編制設備章〕:規定學堂的設備標準。 第五章〔監督教習管理員章〕:規定女子師範學堂應設各科教習及管理員,計有監督、教習、副教習、監學、附屬小學堂堂長及蒙養院院長,以上各員均必須以品端學優、於教育確有經驗之婦人充之。 第六章〔教職義務章〕:規定女子師範學堂畢業生,自領畢業文照之日起三年內,有充當女子小學堂教習或蒙養院保姆之義務。如有不盡義務者,當勒繳在學時所給之學費。若有不得已之事故而不能盡義務者,由地方官察明,稟奉提學使,允准酌量繳費後,可豁免其教職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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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奏定女子師範學堂章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