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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期制(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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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韓驊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見習期制是大陸地區培養和考核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的一種管理制度。一九五○年代初期,並無統一的見習期制度。一九五一年六月政務院〔關於一九五一年暑期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統籌分配工作的指示〕提出:「畢業生參加工作一般不必有見習期的規定,至於廠礦企業原有見習期規定的,可以繼續施行,見習期滿,即應根據畢業生的服務成績對其職務和待遇酌予調整。」一九五七年十月,國務院〔關於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在見習期間臨時待遇的規定〕正式提出,「為了更好地加強鍛鍊和合理地使用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個畢業生在工作初期都必須至少有一年見習期。」此後曾有多次變動,文化大革命期間中止。一九八一年十月,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人事局發布〔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規定:「畢業生到達工作崗位後,實行一年見習制度,見習期滿後,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轉正定級。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延長見習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自此,見習期正式建立。為了健全普通學校畢業生見習期制,並加強管理,一九八七年七月國家教育委員會、勞動人事部發布〔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其中規定:自一九八七年起,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原則上都要安排到基層單位或生產一線進行一年期見習;入學前已從事有關專業實際工作一年以上者,經批准可免。對入學前從事一年以上非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原則上應實行見習期。對直接分配到國家機關、高等學校、科研單位的畢業生,凡未經實踐鍛鍊者,要安排到基層鍛鍊或參加講師團,並要嚴格執行。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得報考研究生、出國留學或進修,工作單位應按學用一致原則安排畢業生的見習工作,不得抽調他們從事與見習無關的其他工作。見習期間,畢業生要積極參加專業技術工作,熟悉本職工作的「應知、應會」,掌握本職工作的規範和職責,提高思想、業務素質和獨立工作能力。所在單位要定期對畢業生見習情況進行考核,並給予指導。見習期滿,在本人總結和自我鑑定的基礎上,進行民主評議,並由基層單位作出考核鑑定。見習合格者,及時辦理轉正手續,按期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聘任相應職務,確定正式工作崗位。對見習不合格者,可延長見習期半年至一年;延長期滿仍達不到要求者,著即另行安排工作,降一級工資聘用;表現特別差的,經批准可予辭退。各地畢業生見習工作由各部委或省(市、自治區)畢業生調配部門和人事(幹部)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用單位均應有一位負責幹部主管畢業生見習工作,並選派專人對見習畢業生進行指導和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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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見習期制(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