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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原則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Liability Rules
日期: 2002年2月
出處: 環境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保障權利(entitlements)的方式之一(另外兩種方式請參考財產原則-property rules以及禁制原則-inalienability rules),指權利的相對人可以自主的侵犯權利,不須事先得到權利所有人的同意,但對其所造成的損害則必須作適當的賠償。賠償額乃由公正的第三者(可能是法院、公正的行政裁決機關或仲裁人)作客觀的核定,例如以市場價格衡量損害,而非經當事人間依其主觀認定的價值與談判實力自行協商議價。此種容許他人自行取用,於事後賠償的作法,在保護的層次上似較財產原則遜色,政府為公益而徵收私人財物即為適例。
  在環境問題上,許多的自然資源(如水、空氣等)便是受責任原則的保障,以台灣目前的情形來看,工廠在污染水源或空氣之前,並無經過當地居民的同意,但於事後則須對損害進行賠償。當然政府也可以比財產原則介入多一點,但尚未達到責任原則的地步,如政府要求當事人先行協商,並僅於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時才由公權力進行干預,此即所謂強制協商的理念。基本上,責任原則能補充市場機能的不足,在難以達成協議或性質上不適合協議的場合,打破協商的僵局,使政府作較深的介入。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責任原則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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