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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生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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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生管理工作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生及其在招生、在校管理、畢業生使用、招生經費等方面內容的規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一九八四年國家計畫委員會及原教育部、財政部聯合頒布的〔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學生的試行辦法〕,結合委託培養學生管理工作的具體情況,補充制定後,於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發布。規定中指出:普通高等學校委託培養的學生(自費生)與按國家計畫招收的學生相比,僅是培養費用的來源與畢業生使用的方式不同。因此,國家關於學生管理工作的規定不僅適用於按國家計畫招收的學生,原則上也適用於委託培養的學生及自費生。其重要內容如下: 1.招生 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二年制以上本、專科學生,必須從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考生中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接受委託培養必須考慮學校辦學條件。用人單位委託普通高等學校培養學生一律採用合同制。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向考生公布各高等學校在本地區招收委託培養學生的專業、招生範圍、招生人數、委託單位、第幾批錄取、預備生源等內容,供考生填報志願。委託培養學生與同批國家計畫招收的學生按同一錄取控制分數線錄取。委託培養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體健康檢查等工作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執行。 2.在校管理 委託培養學生在校期間由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管理。在校期間已明確委託單位的學生,學習成績優秀的,徵得委託單位同意可以報考研究生,畢業後仍回原委託單位工作。委託培養學生按原教育部有關規定,與國家計畫招收學生一樣,享受人民助學金、獎學金等。委託培養學生的戶口,按有關規定辦理。 3.畢業生使用 各委託單位應合理使用委託培養的畢業生。委託培養學生的服務期,原則上應與國家計畫招收的學生一樣,以五年為宜(不包括見習期),最多不得超過八年。城鄉集體所有制單位委託培養的學生,按有關規定辦理。 4.招生經費 高等學校委託培養學生按國家計畫委員會、原教育部、財政部有關通知規定繳納招生經費。 5.杜絕不正當之風氣 各地招生委員會、各高等學校、委託單位要堅決反對和杜絕「以錢買分」、「以分賣錢」等各種不正當之風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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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生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