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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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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慕潔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是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訂,由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開始試行的一項教育規章;目的是充分調動和發揮小學教師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一支合格而穩定的小學教師隊伍。該試行條例共五章二十條,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小學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設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小學三級教師;各級教師職務應有定額。2.小學教師職務實行聘任或任命制,由學校或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領導進行聘任或任命。3.各任職的小學教師都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有良好的師德,遵守法紀,品德言行堪為學生的表率,關心愛護學生,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努力進修,提高教育、學術水平」。各級教師具體的任職條件如下,小學三級教師的任職條件: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學教師,能完成所承擔的教育教學工作,並能履行三級教師職責。小學二級教師的任職條件: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或小學三級教師任教三年以上者,並基本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勝任教學工作、班主任和少先隊輔導員工作,能履行二級教師職責。小學一級教師的任職條件:小學二級教師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師範學校及其他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並能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學原則和方法,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具有正確教育小學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工作經驗,教學效果好,能履行一級教師職責。小學高級教師的任職條件:小學一級教師任職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師範學校及其他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並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紮實的文化專業知識,教育經驗比較豐富,善於根據小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教學效果顯著,具有指導教學研究的能力,能履行高級教師職責。4.小學教師職務的評審工作,由省、地、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級領導,能在地、縣兩級分別設立小學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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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