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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周愚文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法〕是大陸地區新頒的主要教育法律之一,性質近於教育基本法。該法於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八日經中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教育法〕全文分為十章八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教育基本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與社會、教育投入及條件保障、對外交流與合作、法律責任及附則等。
  茲就其中有關整體方針、政策、制度及經費等方面加以說明,如第一章總則中揭示立法的目的是:「發展教育提高民族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並指出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此外尚規定:教育與宗教分離;人民有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保障平等的受教機會;協助發展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及殘疾人的教育事業;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管理,中等以下教育則由地方政府管理。在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中規定:學制畫分為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義務教育九年。此外尚實行職業教育、成人教育與掃除文盲教育;教育督導制度、教育機構評估(鑑)制度。在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規定:除政府可以辦設學校外,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也可辦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第七章教育投入及條件保障中規定:教育經費來源是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管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隨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各級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應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稅收中可徵教育費附加及用於教育的附加費,並鼓勵扶持學校興辦校辦產業,以增加收入。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法〕(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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