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黨 | |
委 | |
領 | |
導 | |
下 | |
的 | |
校 | |
長 | |
負 | |
責 | |
制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蔡咏梅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係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內部的一種領導體制。黨委以主要精力研究學校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加強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領導充分行使職權。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校長則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把德育放在學校工作的首位,執行黨委的集體決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做好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師資隊伍建設、重要機構的設置和學年工作計畫等重大問題,由校長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方案,黨委集體討論決定,校長統一組織實施。但這種分工正在不斷演變之中。 自一九四九年中共建立政權後,高等學校的內部領導體制曾幾經變遷。教育部於一九七八年十月四日頒布〔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規定:「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校長是國家任命的學校行政負責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學校的經常工作。」還規定:「學校的教學、科研、後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一定要經過黨委討論。黨委作出決定後,由校長組織執行。」「學校黨委要支持以校長為首的全校統一的行政指揮系統行使職權,並監督檢查他們的工作。」在系級實行「系總支委員會(或系黨委)領導下的系主任分工負責制。」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後,在部分高等學校曾進行過校長負責制的試點。但在一九八九年七月決定暫不再擴大校長負責制的試點範圍。國家教育委員會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六日印發的〔全國教育事業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要點〕中又指出「九十年代教育工作要加強學校黨的思想和組織建設,理順和完善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體制。」指出「高等學校原則上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院)長負責制。」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印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也提到:「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高等學校,黨委要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參見「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