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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室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hysical Education Department
作者: 張宏亮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學法〕於民國八十三(1994)年修訂通過,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大學應設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事務。」〔大學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亦規定:「體育室置主任一人,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主任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體育教師兼任或擔任之。」細則中第十條規定:「大學各處、館、室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由教師兼任之。」由此可知〔大學法〕為各大學體育室成立的法源依據。
  事實上,在〔大學法〕尚未修訂公布之前,各大學原已有體育運動組的單位,〔大學法〕於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因此各大學體育室應於新的年度八十四年起相繼成立。
  不過〔大學法〕修正後,各大學享有高度的自主權,各大學體育室在學校組織的定位也出現不同的組織結構,有的學校體育是屬一級單位,有的學校屬教務處下的二級單位,也有屬共同科目之下之體育室等。
  各大學體育室下是否設三組,三名稱如何也不盡相同,例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經校務會議通過,體育室下設訓練、活動、場地管理三組,私立東吳大學也成立體育教學、課外運動及綜合業務三組,大專體育總會則建議設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及場地設備三組,也有學校只成立體育室而不分組者。由此可知,各大學體育室的成立,將依各校之不同特色而有不同的面貌出現。
  從教育的觀點而言,不管體育室如何定位,體育室的主要功能應是不變的,體育室的功能在於推動:(1)鍛鍊健全身心,促進均衡發展;(2)培養運動道德,建立團體精神;(3)增進體育知識,建立運動習慣;(4)了解運動方法,提升運動水準;(5)培育運動興趣,養成愛美情操。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體育室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