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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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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zhì huì cái chǎn quán |
解釋:
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並予以保護之一種權利。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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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智慧財產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intellectual property |
日期: | 2003年6月 |
出處: | 資訊與通信術語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很多國家的法律規定,文學、戲劇、音樂及其它藝術作品,均視為創作者的智慧財產,依照法律規定電腦的原始程式亦被定義為文學作品,這些作品通常受到版權相關法律的保護。一般當軟體購買者簽署註冊登記卡,獲得該軟體版權所有者的同意,可將該軟體複製到其使用的電腦內。參【軟體盜版】(software pira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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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智慧財產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基本資料
英文: | Intellectual Property |
作者: | 俞依秀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智慧財產權又可稱無體財產權,指以無形的利益為標的,可以直接行使並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財產權。此項權利原為人類精神作用的結果,因此很類似人格權,但不同的是該項權利並非專屬於一身,而是可以讓與和繼承,且大多受國內法、國際法的保護,現行法將其列為財產權之一,並有智慧財產權立法以保障發明人或創造人的智慧結晶,使其權利能獲得應有的尊重及保護,以防止他人侵害,俾鼓勵創作人發明的意願和熱忱。 智慧財產權是一個抽象的名詞,一般文獻上提到智慧財產權,通常泛指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而言,分述如下: (一)專利權:各種工業上的新發明或新型、新式樣的創製具有價值者,得呈請政府予以專利,使專利人享有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的權利。 (二)商標權:為表彰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之商品,以文字或圖畫做成一種標記,即為商標;商標經合法程序註冊後,始有專用權,可防止他人誤認或冒用。 (三)著作權:指文學、藝術、音樂等著作物的創作權,一經註冊後,即具有禁止他人複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的權利;即使是根據某著作物錄音、製片和廣播亦須得到版權所有人的准許。 近年來由於科技突飛猛進,各種科技產品層出不窮,為避免辛苦研究所得的成果,輕易被仿冒者所竊取,使得智慧財產的保障日益受到重視,範圍也逐漸擴大,除原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外,其他如商號、商品包裝外觀、電腦軟體等等皆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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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智慧財產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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