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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之法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陳章錫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學之法」指大學教人的方法,其中有四種教學理論是造成教育興盛的原因,另有六種情況是導致教育失敗的原因;君子必先全盤了解這些教育興廢的原因,然後才有資格為人師。
  〔禮記.學記〕中云:「大學之法,禁於未發之謂豫,當其可之謂時,不陵節而施之謂孫,相觀而善之謂摩,此四者,教之所由興也。」意指大學的教學方法是在不善之端未萌時即須預先防止;在恰當的時機必須把握機會教;不踰越教材的難度,勉強學生學艱深的材料;令學生互相觀摩,選擇優點來學習,此四者相當於今日教育理論之預防法、及時法、漸進法、觀摩法,是教育最有效的方法。
  〔學記〕中按著又說:「發而後禁,則扞格而不勝;時過然後學,則勤苦而難成;雜施而不孫,則壞亂而不脩;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燕朋逆其師;燕辟廢其學,此六者,教之所由廢也。」是說及六項教育失敗的原因,其中前四項缺失恰好對應於前文四種良好的教學方法,再加上和不好學的朋友相交,而反對教師;貪圖遊樂,而荒廢學業,成了情動欲肆之後,雖說之以理亦不易接受,失去了學習的適當時機才學,雖勤苦仍然無益;施教不依由易而難的順序,雜亂越節,必然使學習失去次第;獨自學習,有疑難無人諮間,則孤偏鄙陋,所知有限。
  故〔學記〕總結前文云:「君子既知教之所由興,又知教之所由廢,然後可以為人師也。」即是為師者當知有效的教學方法和學習狀況,更要知道失敗的教學方法對學習的影響;知道這些要點,才有資格為人師表。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學之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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