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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十九世紀初等教育制度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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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German Elementary Education in the 19th Century |
作者: | 周愚文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德國十九世紀初等教育制度,是指自普法戰爭後(1806),至統一的德意志帝國滅亡(1918),這段期間德國的初等教育制度。 十九世紀初德國尚未統一,日爾曼境內小公國,侯國林立;唯有部分國家已開始實施初等教育,而且是義務教育,其中以普魯士(Prussia)最早。一七六三年四月間,菲特烈二世(Friedrich Ⅱ, 1712~1786)下令,由任職於柏林議會(Berlin Consistory)赫克爾(Johann Julius Hecker, 1707~1768)草擬〔普魯士邦立學校通則〕(General Land-Schule Reglement),並於一七六三年九月二十三 日頒布。該法規為普魯士最初的普通學校法規,亦是其實施義務教育的基礎。該法中規定:實施強迫教育,規定凡自五歲至十三、十四歲的兒童,一律須就學。一七六五年,菲特烈二世又為西利西亞(Silesia)頒布同性質通則,以管理該地的天主教小學。一八○二年巴發里亞(Bavaria)及一八○五年薩克遜(Saxony),也先後頒布[義務教育法]。一八○六年普法戰爭中,普魯士戰敗;戰後普國積極發展初等教育,以為復國的基礎,並將各類小學名稱,統一為國民學校(Volksschule),並強迫六歲至十四歲的兒童,須接受八年的初等教育,內容強調民族主義。於是初等教育不僅是義務教育,而且是國民教育。在這一段期間其初等教育的方法、內容與精神,深受裴斯泰洛齊(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 1746~1827)主張的影響。之後終能復興,並於一八七一年統一全德,建立德意志帝國。 此一制度直到一次大戰德意志帝國戰敗後,一九一九年新憲法中規定,新設四年制基礎學校(Grundschule),於是義務教育遂分為兩階段:前四年入基礎學校,後四年入高等國民學校。這一段期間的初等教育,具有公辦、普及、強迫、免費及世俗化等特徵。而且必須注意的是,此時的初等教育與中等教育並不銜接,而是雙軌制,亦即約九成的平民子弟,進入國民學校接受初等教育,另外約一成的貴族子弟,則由預備學校(Vorschule)升入中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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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德國十九世紀初等教育制度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