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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訓練(職業)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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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Rehabilitation Training |
作者: | 康自立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復健訓練」係指對傷殘者所實施的一種職業復健之訓練。一般當個人由於先天或後天的原因,在生理或心理方面受到傷害而導致傷殘,使其原有的技能喪失或無法繼續保持與適用時,則必須給予復健治療。故復健是綜合心理學、社會學、教育、訓練、醫學的理論及方法,對身心障礙者所給予的必要醫療、輔導與諮商等服務。 復健的定義又可分為狹義及廣義二種;狹義的復健係指透過醫師對殘障者之身體做特殊的醫療或外科矯正手術、義具裝配與使用之訓練、物理治療及其他必要的機能訓練等,使其恢復力量或彌補其生理障礙,發展殘餘的動作機能,恢復獨立自主的生活能力,以參加建設性的工作活動;廣義的復健則係指一切有助於殘障者生活適應能力之恢復與增進的治療與扶助的活動。 在實施復健的過程中,可透過醫療(或生理)復健、教育復健、心理復健及職業復健等方式來進行。其中職業復健係指殘障者經由甄選、輔導、治療、訓練等過程,而導致就業的一項工作。 復健訓練乃職業復健中的一環,係指為發揮殘障者之潛能、恢復其信心、重新參與社會活動、成為社會中積極而有貢獻的一員,因而對於殘障者採特別職業訓練的方式,給予另一種適當的訓練,使其養成新的技能,藉由獲致一技之長,增強其獨立生活的能力,並增加受僱的機會,而由自立更生及長期的工作成就與社會貢獻中建立自我的價值。 對於殘障者的職業訓練,在我國[職業訓練法]第三章第五節中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殘障者職業訓練,係為身體殘障者獲得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訓練。 第二十二條 殘障者職業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辦理。 第二十三條 殘障者職業訓練設施,應符合殘障者之體能及安全需要。 另外,[殘障福利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直轄市社會局及縣(市)政府,對領有殘障手冊的殘障者應給予輔導或安置的復健服務。依據本條款,內政部在[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直轄市社會局及縣(市)政府得輔導職業訓練機構或委託相關技能工廠舉辦殘障者的復健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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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復健訓練(職業)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