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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暫行辦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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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慕潔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嘉獎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暫行辦法〕是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全國教育工會聯合於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發布試行的一項教育規章;目的是鼓勵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獻身教育事業,表彰他們在教育事業中所作出的顯著成績。暫行辦法共十一條,對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嘉獎對象、嘉獎條件和嘉獎辦法均有具體規定: 1.嘉獎對象: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2.嘉獎條件:「政治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獻身於人民的教育事業中堪稱表率」,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嘉獎:(1)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教育思想端正,關心學生德、智、體、美全面成長,在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的;(2)在完成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中積極改革、勇於探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有突出的成績的;(3)在學校管理和服務、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的。 3.嘉獎辦法:(1)對長期從事教育工作並作出顯著成績的教師,頒發全國優秀教師獎章和證書;其中貢獻較大者,頒發人民教師獎章(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待遇)和證書。對作出顯著成績的教育管理人員、服務人員頒發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獎章和證書,其中貢獻較大者,並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和證書;(2)上述獎章和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或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委託地方人民政府授予;(3)嘉獎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會同人事部、全國教育工會統一領導,負責分配獎勵名額、確定獎勵形式,並負責評審工作;(4)嘉獎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每次評獎活動在該年二月分開始,五月底前各地將申報材料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在當年教師節前,國家教育委員會會同人事部、全國教育工會和全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舉行頒獎儀式。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施行〔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辦法〕,上述〔嘉獎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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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嘉獎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暫行辦法〕(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